科研制度

安徽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专项奖励暂行办法

时间:2009-09-30浏览:1168

 

(2009年9月24校长办公会通过)
 校政字2009[129]号
第一条  为了进一步扩大学术影响,提高科研水平,促进学校学科建设,提高服务社会能力,鼓励多出高质量科研成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 奖励范围。凡我校在编人员或受聘教师,以安徽财经大学的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此项奖励。
第三条  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
1.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(不含会议综述,下同),学校每篇奖励人民币30,000元,并建议所在重点学科从建设经费中给予配套奖励20,000元。
2.凡在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,学校每篇奖励人民币10,000元,并建议所在重点学科从建设经费中给予配套奖励5,000元。
3.权威期刊和重点期刊的认定以《安徽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》为依据。《安徽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》所列权威和重点学术期刊以外的论文成果只计算科研工作量,不再给予货币形式的奖励。
4.凡英文形式的会议论文被SCI(科学引文索引)、EI(工程索引)、ISTP(科技会议录索引)、ISR(美国评论索引)、SSCI(社会科学引文索引)检索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人民币3,000元。
第四条  对于各类奖项的奖励按《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奖项奖励标准》执行。
第五条  凡研究报告被中央党政机关采用并付诸实施的奖励30,000-50,000元;凡研究报告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用并付诸实施的奖励3,000-20,000元。
第六条  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的奖励,同一项目取高舍低。第三条至第五条未列的其他重大科研成果,可根据情况经一定的程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奖励。
第七条 论文类、研究报告类科研奖励仅限于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成果。
第八条 优秀科研成果专项奖励每年集中办理一次,时间为次年3月。
第九条  申报奖励程序
1.个人申报并提供成果证明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);
2.所在单位领导初审,科研处复审并出具奖励通知单;
3.经校领导批准后,获奖者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奖金。
第十条 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,原《安徽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科研成果专项奖励暂行规定》及其他与本暂行办法相冲突的规定条款同时废止。
第十一条  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附件: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奖项奖励标准
 
 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徽财经大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九年九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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